1997、1998年是我国房改的关键时期,当时的商品房价格和以工薪阶层为主的中低收入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差距甚大。于是经济适用房在1998年适时推出,随后的7年间全国各地的经济适用房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
但是,到了第八个年头质疑声扑面而来。无论是经适房摇号中的几连号事件,还是开宝马住经适房;到了近几年够资格的买不起,买得起的没资格的尴尬局面更突出。不管是经适房小区变成“公务员小区”,还是房叔、房姐、房祖宗的频频出现,抑或是眼下经适房定向销售给“特权阶层”,都指向了同一个方向:腐败。
经济适用房虽然可以满足部分低收入家庭“拥有自己的住房”的愿望,但是保障性住房毕竟是用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的,而由于经济适用房出售产权,这就导致那些后来由于收入与财产增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无法退出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群行列,从而影响相对有限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的流动性,妨碍更多的低收入家庭经由保障性住房帮助解决居住问题。
正如有识之士所言:“住房保障是保障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保障人人有房产证。”由于经适房5年以后就可以上市交易。而经适房与商品房存在巨大价差,有人把经适房转租他人或者转手交易牟取暴利。经适房等保障房实际上超越了其居住保障功能。
所谓“公租房并轨”是指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运行,然后通过财政发放房租补贴的方式,区别对“城市低保人群”、“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等进行住房保障的手段,对于低保人群提供大比例租金补贴,并逐级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制定与之对等的租金补贴政策,从而完成对应人群的住房保障。
当然,取消经适房,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全面取消经适房后,实行“公租房并轨”,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加繁重了。如何破解新情况、新问题,怎样规避廉租房、公租房“住新房走老路”,考验着管理者的智慧。譬如,近期北京以“自住型商品房”政策为核心的“京七条”,通过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供地,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销售均价比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低30%左右。此项公共政策,一公布就引来社会各界热议。还有,上海提出的公有住房等等。名目繁多的保障房,确实需要考虑并轨。
规范公租房配置程序,让社会舆论监督更为充分与完善,为并轨以后的公租房加上防盗锁,避免不具备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蒙混过关,十分重要。政府部门除了保质保量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以外,还应该思考严格为公租房配置把关。比如,对公租房供给对象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社区范围内举行听证会等等。由于街坊邻居之间比较了解,在评价家庭经济状况、住房状况方面,他们往往比相关部门更有发言权。他们的参与能让人情、关系房现形。正如上海社科院专家卢汉龙所言,福利分配不是政府对公众的恩赐,而是一种公共职责的承担。减少公共资源不该有的流失、保证其分配的公平公正,这是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
取消经适房可能会带来新的社会忧虑。那些已经买到经适房的人群成为老政策的既得利益者,没有买到经适房的潜在人群会产生某种被剥夺感,而这样的社会情绪需要政府加大公租房建设来最大限度地加以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