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增强对外来投资的吸引力,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特作如下规定。
一、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一)进一步缩小投资项目审批范围。总的原则是,对于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审批事项,要予以取消;凡是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审批事项,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能够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的审批事项,要依法行政。根据这个要求,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生产力布局原则,自治区审批权限内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一律取消审批,实行分级登记备案制。
凡需要国家审批的项目,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上报。与此同时,自治区投资审批部门可根据业主要求,出具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意见书,协助业主推进项目相关前期工作。
需要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定期公布。
授权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与地级市人民政府相同的审批权限,所批准项目需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备案。
(二)取消行业准入审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明确的行业准入标准和条件。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项目,取消行业准入审批,实行登记备案。
(三)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范围。允许具有投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四)下放需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的外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对自治区仍需保留的、属国家鼓励类项目需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的外来投资项目,授权各地级市、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治区相关部门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进口设备清单等材料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五)下放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审批权限。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委托各地级市、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自行审批;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审批。
(六)下放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投资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以及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 地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土地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简化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程序。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应按规划统一办理土地、建设、环保、地质灾害、地震、水土保持、水资源利用、国家安全等审批手续。在开发区和城镇工业区的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再逐项办理审批手续,由开发区和城镇工业区管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土地手续由开发区和城镇工业区管理机构代办。
(八)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将水土保持、海域使用、水资源利用、地质灾害、地震、气象等审批事项并入环境影响评价,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属自治区审批权限内在原址扩建、改建且不改变工艺的项目,经自治区或地级市环保部门认定对环境影响小的项目,其所有审批事项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九)允许未取得前置审批的投资项目法人先行办理登记注册。投资项目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先行办理登记 注册,在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样。在筹建期内,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项目审批手续。
(十)实行重大项目审批会审制度和一般项目审批主办部门负责制度。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关系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凡经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非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审批,按照“一家受理、全程负责、协调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度。即政府各部门不管是否具有行政审批职能,都是投资项目审批的承办者,主要负责承办属于本部门、本行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的所有审批事项。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不能明确界定对应部门的投资项目,按照“首问服务”的原则,由第一个接到投资者项目审批申请的部门协调所有审批事项。
(十一)缩短审批时限。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项目,受理部门必须一次性向投资者告知需报材料。审批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抓紧审批,每个部门的审批或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比较复杂的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最多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日。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可由主办部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集中审批。
(十二)逐步推行网上审批制度。加快电子政务网络建设,逐步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审批透明度。
二、降低外来投资进入成本
(十三)降低投资项目土地成本。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等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外来企业征收其他费用。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用地,属新征土地的,由当地政府以征地费和上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征地成本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出让金价额。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拔方式供地。对自治区鼓励发展项目的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并减免部分费用。企业再投资的新增用地,可以享受进一步的地价优惠。经批准落户在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的项目以及列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的项目,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优惠政策。
(十四)采取灵活的供地方式。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可用划拨供地的方式外,均采取租赁、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市场方式供地。投资者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十五)实行鼓励投资的电价政策。清理影响供电价格的不合理因素,合理调整供电价格,降低整体电价水平。鼓励工业用电大户和高耗能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电源项目开发,直接获得稳定和廉价电能,过网费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十六)降低综合运价。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增强综合运营功能,提高流通效率。进一步规范铁路、公路运输、内河航运、海运、港口等交通运输行业的价格行为,降低综合运价。
(十七)鼓励兼并重组国有企业。进入广西投资的中央和外省国有企业,以及境外的国有中资机构,对我区国有企业实行整体兼并和资产重组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将国有企业的资产整体或部分无偿划转。
(十八)取消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自治区规定的对企业和投资者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程序予以取消。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部门,提高透明度。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费。凡目录以外的收费,一律视为乱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收取。
三、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十九)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各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外来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凡属政府职责范围内的,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解决。
(二十)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改进口岸现场作业流程,简化通关手续。加强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外经贸、银行、港务等部门间的协调,建立跨部门的口岸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实行口岸现场联合办公和联合查验制度,建设口岸通关信息化作业平台,减少人工操作和纸单流转,提高进出口货物当天放行率,实现快速通关。相关部门要建立企业诚信评估系统,对守法和讲信誉的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通关服务。
(二十一)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各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免费提供办事指南、制作公示栏等形式,对外公开行政管理的有关内容、工作制度和责任人。
(二十二)规范公务员行为。制定公务员行为规范,做到工作规范化、服务标准化。推行规范用语,和微笑服务,每一位公务员都要做到公平、公正、热情、尽责地对待外来投资者,不准有任何理由的生硬、冷淡行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恪守公务员职业道德,不准有任何形式的吃、拿、卡、要行为。实行“首问负责制、来函必复、一次告知、规范服务”,不准出现办事推诿、扯皮、缺位现象。
(二十三)建立改善投资软环境奖惩制度。对改善投资软环境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公务员给予行政奖励;对损害投资软环境的,坚决予以惩处。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二十四)建立诚信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我区《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等各项投资政策和相关优惠政策,保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级政府在引资时做出的承诺要合法,并切实兑现。要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要与原政策保持衔接。
(二十五)加快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整合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统一的检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便于投资者了解和监督。大力培育信用中介市场,鼓励中介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等业务。建立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使依法经营企业因守信而受益;对失信企业,要依法记录和曝光,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二十六)运用市场化手段选择确定投资主体。凡受规划布局及资源限制,具有自然垄断性、排他性的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有多家潜在投资者参加竞争的,采取国内外公开竞争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
(二十七)加快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将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服务职能逐步从政府行政职能中剥离出来,制定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逐步规范社会中介组织行为。大力培育中外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咨询和联络沟通服务。
(二十八)规范企业年审。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企业年审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年审实行公告制
度,由年审实施部门对外公布年审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对同一企业有多项年审的,统一年审时间,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实行联合年审。
(二十九)完善市场监管。打破地方、部门和行业对市场的垄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五、保障和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十)规范检查行为。对无法律依据的检查一律取消,如确有需要的,要报请本级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对法定检查实行公告制度,由政府向外来企业告知法定检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实行执法持证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执法证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检查次数,避免多头和重复检查。
(三十一)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依据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据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 文禁止的,行政机关不得追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完善行政执法中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行为,杜绝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执法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对企业和个人的任何罚款处罚,执法人员必须出示和说明处罚依据和标准,否则,企业和个人有权拒交。
(三十二)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外来投资企业周边的治安环境进行重点整治,构建群防群治网络,落实防范措施。
(三十三)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来投资者享有的权益,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准许外来投资者享有优惠政策所获得的权益,都要依法予以保护;对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处理或制裁;对侵犯外来投资者人身、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予以惩处。
六、附则
(三十四)本规定所指的外来投资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外(包括区外、境外和国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广西的投资。
(三十五) 自治区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在区内的投资适用本规定。
(三十六)在规定颁布实施后两个月内,自治区各地级市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的条款,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十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