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经贵港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0年4月1日起,贵港市行政区域内的契税,由贵港市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贵港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承受单位和个人均为契税纳税义务人,必须依法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纳契税。
二、贵港市行政区域内的契税申报、缴纳及政策性减免等所有涉税事项均到地方税务局征收大厅办理。
三、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1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局征收大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逾期未办理申报纳税,依法加收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行政区域内的契税申报缴纳,到港北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大厅(地址:德宝建材街S-4-8 号,联系电话:0775—4566796)办理。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