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7日
南宁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建立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用地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活动,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具体工作。
市工业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全市工业布局,审核拟出让工业用地建设项目的产业定位、投资强度等准入条件,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开出让工业用地投资强度、项目年产值、达产要求等进行核验。
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管理、投资促进、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有关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建设、土地利用、项目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条 工业用地出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工业布局规划、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
(三)符合本市确定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定位和用地布局;
(四)优先保证市级以上重点产业和重大产业化项目用地;
(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及本市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标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工业用地单位面积平均税收等相关要求;
(六)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本年度只安排当期建设部分的用地,规划预留后期发展用地。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
(七)除行业有特定要求的项目外,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或占地不足1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使用标准厂房;
(八)选址在工业集中区外的项目,原则上不供地。
第五条 出让的工业用地用于标准厂房建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厂区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和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均不得超过7%;
(二)单体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
(三)层数不得低于3层或高度不低于12米;
(四)容积率不得低于1.0;
(五)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实行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制度。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报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年度工业用地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并组织市发展改革、工业信息、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的用地有使用意向的,可以向用地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预申请,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汇总后统一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申请。
申请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等条件的意见;
(二)市工业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产业定位、用地布局和投资强度等审核意见;
(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关图件;
(五)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办理工业用地的农转用报批以及土地征收等手续时,可同步提出该部分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申请。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进行初审,按规定组织地价评估,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类型、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取得成本及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拟订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公开出让方案应当包含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出让条件以及工业用地使用年限等内容:
(一)工业用地出让底价。自治区优先发展的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或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其用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评估;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其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评估,但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其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评估。
(二)工业用地出让条件。对国家鼓励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搬迁技改或具有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工业项目,可按项目实际情况设定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专项条件,具体内容包括:企业行业许可或者行业资质、企业行业等级、企业从事产业年限、产业准入条件、投资强度、年纳税额、年产值、达产要求、就业人数等。
(三)工业用地使用年限。特殊工业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预拌商品混凝土产业用地使用年限为10—15年,使用期限届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后可续期一次,续期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专项条件及特殊工业项目用地使用年限,由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工业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九条 公开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确定竞得人。
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通知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活动。
第十条 竞得人应当在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成交当日与成交地块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履约保证协议(简称履约保证协议),并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协议应当就项目建设共管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年产值、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等事项及其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项目建设共管资金应按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工业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30%设定,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竞得人设立共管资金账户,共同监管。
第十二条 受让人不遵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工业项目用地用途,对项目用地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组织公开出让。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转让不得影响工业项目的整体使用功能。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履约保证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市工业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地税、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综合评估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市工业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区、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节约集约、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上年度工业用地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下一年度工业用地指标与城区、开发区上年度工业用地使用效益挂钩,土地使用效益好的城区、开发区,实行工业用地指标倾斜;土地使用效益差且整改不力的,相应减少工业用地指标。
第十六条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受让人履行履约保证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让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书面催告受让人严格按照履约保证协议履行义务;经催告,受让人仍未履行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检查督促受让人履行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履约保证协议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辖县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19号)及《南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规定》(南府办〔2007〕2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