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有独资投融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广飞产权交易平台 发布时间:2013-10-30 11:03:03 作者: 来源:


(市政〔2008〕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国有独资投融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桂林市国有独资投融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好市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为企业性质,其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行政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章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其进行授权经营,业务受主管部门指导,企业的投融资行为和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决策。

  第八条  资产划入各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各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监督,其企业隶属关系和行业管理关系不变,企业领导班子 管理按《中共桂林市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领导班子及党组织隶属管理关系的意见》(市发〔2005〕10号)和《中共桂林市委组 织部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领导班子及党组织隶属管理关系的通知》(市组通字〔2005〕35号)执行。

  第九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成立后,市财政根据各公司不同情况,拨付一定的开办经费;公司的初期经营费用,经批准后,可从授权经营企业中收取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和产权、股权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依《公司法》设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下列有关人员按照《中共桂林市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领导班子及党组织隶属管理关系的意见》(市发〔2007〕63号)任免:

(一)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二)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三)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及其他高管人员。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正职,视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可从市直部门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中选派;副职等高管人员可从市直部门工作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中考核选用,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按合同制管理。原国有投资公司人员的事业编制性质不变。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分别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任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市人民 政府决定。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控。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每半年将执行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结果作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参照《桂林市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行。从企业选派的公司领导 和从市直部门选派但不保留原有编制的公司领导,可实行年薪制;从市直部门选派、继续保留原有编制的公司领导,保留原工资待遇,在公司领取职务津贴。

第三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三)公司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国有股权转让;

(四)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八)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九)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十)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十一)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指标;

(十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企业人员重大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二)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三)捐赠的企业资产;

(四)涉及较大数额的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较大数额的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五)产品被外国或者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

(六)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

(七)重大的劳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权利:

(一)享有对授权经营的资产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并以此进行投融资行为,在授权方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自主决策权;

(二)对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按照投入的资本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和监督管理权;

(三)对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和监事会成员,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接受市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并接受考核和评价;

(三)执行市政府有关资产调度和收益分配的决定;

(四)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须经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并按相关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五)处置授权经营企业的国有资产,必须按程序审批;

(六)按规定上报年度预、决算报告,定期向市政府汇报资产经营情况;

(七)以投入的资本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当报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报审核批准的;

(二)应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未报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7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7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