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4]53号)以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组通字[2004]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通过对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通过改革,形成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建设一支政令畅通、执法严格、服务优质、廉政勤政的国土资源管理干部队伍。
(二)改革的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
2.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的原则。这次改革要把改革体制与强化职能同步考虑,同步落实。要按照国务院、中央组织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改革体制和强化职能的要求,系统研究现行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力量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建设。
3.坚持发展、稳定的原则。在保持现有领导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事业更好地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建设
调整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要按照国发[2004]12号、桂政发[2004]53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组通字[2004]81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1.要进一步理顺市、县、乡(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在右江区设市国土资源局右江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人民政府管理,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右江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业务上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右江区分局管理。
2.要切实加强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建设。根据国发[2004]12号和桂政发[2004]53号精神,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到乡(镇)负责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派出机构。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承担着最基础的工作,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管理前要进行清理,重新核定编制。每个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编制在3名以上。这次改革,要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建设,确保机构到位、人员编制到位,行政编制无法调剂解决的,使用事业编制,实行公务员管理,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3.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的总体要求,各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科学配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能,其编制配备与内设机构设置,要与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相适应。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原则上与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应,重新核定“三定”方案。
4.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各县人民政府应按现行的财政体制,保证国土资源部门正常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相关规费的收缴工作,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经依法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名单和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名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三)强化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1.进一步强化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要切实加强对市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人员的责任。
2.进一步健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总的原则要坚决贯彻桂政发[2004]53号文件的要求,各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国土资源管理相适应的执法监察机构。市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人员编制10名以上,县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人员编制6名以上,乡(镇)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与国土资源管理所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各级执法监察机构,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3.各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增强执法监察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要坚持预防为主、查防结合的方针,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改革市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这对于国家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国土资源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认真真、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坚决维护中央、自治区党委决策的权威性。
(一)加强领导
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成立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法制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体制改革中的协调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落实到基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推进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二)稳步推进
这次改革采取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市一级国土资源体制改革要在2004年11月底前完成,县一级的改革在200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严肃纪律
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体制改革期间,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冻结,禁止突击提拔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乱分钱物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精心组织
各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在推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平稳地运行,务必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使深化改革与重点工作同步推进。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及时报告重要情况。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县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百色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