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计划
广西广飞产权交易平台 发布时间:2013-10-30 10:59:30 作者: 来源: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桂发〔2010〕4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9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健全,实施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取得新突破,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实施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初步形成,产业空间布局得到优化;继续实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和重大生态工程并取得新进展,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明显提高,推动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方式。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优化区域发展布局,着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产业体系

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落实,从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统筹规划区域发展布局和产业规模,完善、落实相关经济政策,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全面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和环境敏感区域的环境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切实防范环境风险。(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采取治本之策,推进重点行业整合资源,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搬迁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企业上规模上水平,确保我市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全面开展相关行业和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进清洁生产,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抓好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率,鼓励并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实施提标改造,实现低污染、低消耗、低排放,以最小节能减排成本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在重点工业园区中,选择若干个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企业相对集中的综合性园区或专业性园区,通过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创新管理机制、强化公共服务、加强技术进步等途径,建设清洁生产示范园区。(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推进“双超、双有”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开展有色金属、化工、石油炼制、水泥、造纸、制糖、淀粉、电解锰等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提高节能降耗和污染防治水平。(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分解下达2012年全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各项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围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自觉自愿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继续扶持一批生态农业项目建设,大力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方式和技术。2012年,进一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减少不合理化肥使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农作物播种面积的65%以上;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稻田秸秆还田增加30万亩;推广应用以“三诱”为核心技术绿色植保技术4.05万亩次以上,减少农药使用折纯量8吨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积极申报生态广西引导资金用于支持生态产业示范项目(园区、基地)建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关键技术应用示范和生态文明试点建设等。(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大力发展生态养殖,推广混养、套养、轮养、立体养殖等多种养殖模式,2012年实现林下养禽63072200羽、林下种草45510亩、林下养畜80880头、养蜂112293群;完成年度13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实施建设,创建7个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场;完成21家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石漠化综合治理重点县年度种草养畜任务。(牵头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在农垦系统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农场”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开展农场环境综合整治,继续推进农垦生态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牵头单位:农垦钦州总公司)

积极发展绿色旅游、生态旅游,推进低碳旅游,充分发挥钦州生态旅游资源优势,按照生态旅游理念和要求建设一批生态旅游区,打造生态旅游品牌,扎实推进生态旅游区建设。(牵头单位:市旅游局)

继续加大对产业扶贫开发的投入,2012年安排1000万元财政资金,以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特色产业化扶贫项目建设,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种养业、生态型农林产业。(牵头单位:市扶贫办)

(二)继续推进节能减排,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2012年力争实现万元生产总值比2011年降低2.22%的目标。着力推进钢铁、有色、火电、建材、化工等高耗能型工业和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节能降耗,实施抓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积极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加快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健全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的节能管理制度,强化重点企业节能监管。继续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工作。突出抓好冶金、有色金属、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制糖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继续实行超能耗企业“限期整改”的挂牌督办制度;深入实施重点企业能源审计工作制度、用能单位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继续严格执行高耗能产品的国家限额标准,对超能耗(电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组织实施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完善各项管理机制,对责任单位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大力推进新建筑节能和墙体革新工作开展,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和节能、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继续强化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2012年实现新建建筑施工阶段强制性执行率不低于95%,完成年内建筑节能2.5吨标准煤的目标,新型墙体材料比重80%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持续强力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钦政办〔2012〕160号)精神,2012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4582吨,比2011年的46470.18吨削减4.06%;全市氨氮排放量控制在4512.67吨,比2011年的4542.16吨削减0.65%;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20802.87吨,比2011年的20667.67吨增加0.65%;全市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27105.73吨,比2011年的26601.44吨增加1.87%。(注:以自治区最终下达的年度计划为准)

建立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与新建项目相衔接的审批机制,严格控制新上“两高”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县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推进重点行业减排工程建设,强化减排监管,提升企业减排工作水平和效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推进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2012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提高到75%,发挥污水处理设施减排效益;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加强污泥安全处理处置;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扩大垃圾收集覆盖范围,提高收集率和收运效率,全面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2012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80%;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

(三)强化资源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推进节地节水节材,促进资源高效可持续利用

合理开发和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严格保护耕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持续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严格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强化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和义务,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继续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钦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的编制工作,2012年全面完成1000平方公里以下中小河流水功能区划定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四)继续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恢复重建退化生态系统,构建以山区生态林为主体、珠江防护林和沿海防护林为屏障、自然保护区为支撑的生态安全格局

强化资源开发生态监管,遏制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维护重要区域生态功能;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深入实施珠防林、海防林、退耕还林、石漠化治理、造林补贴试点等国家级造林项目,加快造林进度,提高造林质量,2012年实施中幼林抚育面积27亩。继续推进“绿满八桂”工程建设,重点实施城镇绿化和村屯绿化“两大战役”,提高建设成效。2012年全市计划实施山上造林面积18万亩,完成城镇绿化面积156.2万平方米,绿化村屯20个;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义务植树400万株。继续加强自然保护体系建设,2012年力争实现晋升1个自治区级保护区、新建1个自治区级保护区和2个保护小区的目标。(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全面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采取封山育林恢复自然植被、退耕还林、小流域水土保持、农村能源建设等措施,逐步恢复和重建岩溶地区生态系统。(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建设多层次的城镇绿地体系,积极推进园林城市创建。构建园林城市四级覆盖体系;落实全市2个园林绿化重点项目建设,2012年新增绿地1196亩、植被26万株。2012年市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4.63%、29.71%和7.55平方米以上。(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

继续加强水土保持工作,2012年完成水土保持项目投资283.13万元,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30平方公里。(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全面开展交通绿化美化建设,2012年投资142万元实施公路、港口、运输站场等交通设施的植树绿化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大力开展人工造林,加强管护。定期开展沙化土地动态变化监测。(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五)切实加强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

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全面开展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电解锰、电镀、再生资源回收与加工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2012年争取中央或广西安排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实施列入《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规划项目。以重金属排放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和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大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2012年安排2292万元专项补助资金,在灵山县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完成29个村屯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加强重点流域、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完成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完善水质监测站点布设,加强日常监测;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力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落实和执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加强工业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2012年解决28.4807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完成饮水安全工程投资15612.23万元。(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包装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排查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建设项目,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顿和治理,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擅自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六)加强生态文明意识教育,大力培育生态文化,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深入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活动,大力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提高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宾馆等“绿色系列”创建水平。(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加强学校环境教育,组织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广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意识;推进“千校植万树”活动,绿化、美化校园环境。(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加大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宣传力度,重点宣传生态文明建设内涵、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的重大意义、各地各单位的做法经验和进展成效,集中报道一批生态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营造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七)建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基础保障支撑体系

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强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科技支撑。组织筛选一批节能减排、新能源等与生态建设相关的技术先进、应用前景好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推广,2012年计划安排科技经费10万元,支持做好年度科技计划生态相关专项课题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稳定低生育水平,完成全市年末总人口控制在394万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以内、计划生育率稳定在90%以上。2012年人口控制计划,减轻人口对水、土地等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压力。继续实施基层新型人口文化和村级服务网络建设,提升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人口计生委)

围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及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重点领域开展行业和地方标准研制工作,完善地方标准体系;严格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严格市场准入。(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各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目标任务,主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取得实效。未列具体任务的其他部门,要根据钦发〔2010〕11号文件提出的任务,结合本部门职能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参照本计划,结合实际组织制订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确保资金投入。要多渠道筹措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示范引导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确保年度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三)加强工作督查和信息报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对本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督查,将督查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各牵头单位在2012年12月底前要组织相关配合单位在开展年度工作考核的基础上,做好工作成效评估,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报告报送市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