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污染减排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确保完成全市“十二五”农业源减排任务,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水资源、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为总体目标,明确任务、强化职责,拓宽资金投入渠道,提升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养殖业治污,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
二、总体要求
通过推行清洁养殖技术和生态养殖方式,根据种养面和环境纳污能力合理确定养殖数量,达到农牧结合、种养平衡;通过大力实施先进污染控制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通过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促进畜禽养殖减排工作全面开展,形成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全过程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管理体系;通过对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采取全过程综合治理方式处理污染物,包括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方式收集粪便、污水进行厌氧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粪渣和沼渣进行综合利用或制取有机肥、应用微生物发酵床治污技术,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综合利用水平;通过建立完善畜禽养殖业减排统计、考核体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的畜禽养殖业减排管理机制,有效改善我市养殖业污染现状,完成“十二五”养殖减排目标任务。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我市农业源COD(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10年减少2726吨,控制在3.52万吨内;氨氮排放量比2010年减少390吨,控制在0.41万吨内。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在2015年前要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具体要求是: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方式收集粪便、建设沼气池、力争废水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外排废水实现达标排放;全部规模化养殖场COD(化学需氧量)平均去除率要达到82.4%以上,氨氮平均去除率达到34.7%以上。
四、成立市“十二五”养殖业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市“十二五”养殖业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全市养殖减排方面的工作。组长由副市长肖志钢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许强初、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梁兆强、市环保局局长李森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耀民、市发改委总经济师贺大州、市监察局副局长蒋宁华、市财政局副局长梁庆、市国土局总工程师李伍坚、市环保局副局长杨琦、市城乡建委副主任杨涟、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雷波、市林业局副调研员黎运伟、市工商局副局长胡建波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梁兆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雷波、杨琦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计划、部署、指导、督促全市养殖污染减排工作。办公室下设工作推进组(设在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推进农业减排相关工作;设减排核算组(设在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农业减排核算相关工作。
五、进度安排
为了完成我市“十二五”农业减排计划,要对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进行治理,分年度按比例完成。凡列入当年度减排计划的养殖场必须如期完成设施建设和治理任务,并通过核查验收,自治区每年下达的计划减排项目必须确保完成。治理项目数以上年环境统计为准,“十二五”养殖业的减排工作分四年完成(详见附表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养殖减排工作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养殖减排的责任主体,要把辖区的养殖减排任务落实到乡镇政府、部门和具体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状,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和要求,确保养殖业污染整治及减排任务落到实处,定期研究解决养殖减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养殖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养殖减排任务。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由水产畜牧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环保、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开展实施。各部门要大力协作,密切配合,定期协商,积极沟通,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水产畜牧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科学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负责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做好粪便污水等污染源综合处理技术推广和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严格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提供畜禽养殖数量数据,并将养殖污染源综合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情况通报环保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养殖业减排核算。
监察部门:对参加养殖业减排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玩忽职守、推进不力、后果严重的部门及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宣传部门:做好对养殖业减排工作的宣传报导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出台养殖业减排扶持政策,积极争取上级减排项目资金支持,配合水产畜牧兽医、环保部门推进养殖业减排重点治理工程。
财政部门:配合发改部门争取上级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负责督促各县区、开发区落实农业源减排资金,拓宽资金渠道,保证专项开发区资金有效使用。
国土部门:协调解决农业减排治理工作涉及的土地使用问题。
环保部门:配合市水产畜牧部门推进养殖业治污工作,会同水产畜牧部门协调解决畜禽养殖减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设施环境监管力度,牵头组织养殖业减排核算。
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畜禽养殖项目的建设监管工作,新、扩、改的养殖建设项目必须得到环保部门同意和取得项目排水工程规划许可后,才能给予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林业部门(能源办):负责加快推进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
工商部门:配合水产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做好对不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养殖场依法进行整治;依法办理养殖业营业执照。
有关养殖场(小区):作为养殖污染减排实施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污染治理的职责,积极主动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定期向水产畜牧和环保部门报告减排任务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按照减排技术规范要求按时建设完成治污设施,完善减排档案。
(二)全力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全面提升养殖废物综合利用。各县区、开发区每年都要确定一批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全力推进建设,确保每年按计划任务完成减排治理任务。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采取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包括建设雨污分流,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污水厌氧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农业利用或达标排放。鼓励社会运作或政府设立项目,有计划、分阶段建设一批畜禽粪便有机肥厂,大力发展有机肥产业,以有效促进区域养殖场废物的综合治理,力争做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
(三)抓好养殖减排示范点建设。每个县区、开发区要选择3-5个规模化养殖场作为养殖减排试点,严格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要求,推行干清粪、雨污分流、建设治污设施、粪便生产有机肥或农业利用等实施,探索总结成功做法后以点带面,全面铺开。鼓励以农牧结合、种养平衡为方向,建立1-2个生态循环生态示范点,全面提升养殖废弃物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综合利用水平。
(四)建立激励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资金支持。建立激励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大力推进我市养殖业减排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沼气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鼓励畜禽养殖企业开展农业清洁生产,对达到行业内具有示范和推广价值的禽畜清洁养殖示范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或政府给予资金补贴,提高养殖企业污染治理的积极性。
(五)引导推进养殖散户向规模化、小区化发展。积极引导养殖散户向规模化、小区化发展,提高规模化、小区化养殖比例,改变养殖散户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市养殖业总排放量偏高的情况,减轻我市养殖减排压力。
(六)加强督查,强化监管。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对各县区、开发区开展养殖减排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市“十二五”养殖业减排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开发区开展养殖减排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对养殖减排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水产畜牧部门加强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规范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生产的发展。环保部门加大对农村地区特别是畜禽养殖的环境监察力度,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强化执法;对新、改、扩的养殖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审批制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验收制度,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从源头上控制新的养殖污染源生产。
(七)强化考核,实行问责。由市“十二五”养殖业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各开发区年度养殖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南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考核,考核以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相结合,并纳入绩效考核中。凡是列入自治区与国家签订的减排责任书中的养殖减排项目不按时完成,并通不过国家检查、核查的,将被环保“区域限批”。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业减排任务不能完成的地区,按照《南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八)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氛围。通过举办养殖业减排培训班、考察示范点等形式对养殖业主进行培训,提高养殖业主减排意识和水平;采取电视、报纸等方式宣传养殖污染减排工作,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