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林业项目管理,切实加快林业项目建设进度,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确保林业事业发展和林业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林业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建设,不断加大对林业的投入,林业事业得到蓬勃发展。从2002年至今,我市取得中央和自治区安排投入林业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累计近8亿元,先后实施了退耕还林、珠江防护林、石漠化综合治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农村沼气池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项目。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事业的全面发展。但是,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我市组织的审计、稽查和检查结果看,林业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项目落实不到位、项目建设推进力度不够、资金兑付率低、项目资金大量结存无法及时兑现等问题。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对林业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林业项目建设工作不够重视。如这些问题,不引起高度重视,没有认真地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将严重影响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成效,也势必阻碍林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充分认识加强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林业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领导,要把林业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作为落实惠民政策的一件大事来抓,强化政策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意识,注重解决林业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全力推进项目的建设,管理好、使用好林业项目资金,切实巩固林业项目的建设成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要实行林业工程项目建设领导责任制。一是各县(市、区)要成立林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二是对林业工程项目进行责任分解,每一项具体项目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抓,负责林业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实际问题;三是进一步强化和落实部门责任。对每一项工程项目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助单位,相关部门既要有分工,又要有协作,要在密切合作的基础上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组织、实施好工程项目建设;四是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亲自抓工程项目建设,并将具体事项细化落实到责任人;五是组织落实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者,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进度、安全、质量全过程负责,科学安排好工作进度,落实项目建设计划和投资计划,全力推进工程项目建设。
三、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全力推进项目建设
(一)强化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项目批复和投资计划,都是国家指令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林业计划和项目批复文件下达后,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随意变更和调整,不得无故拖延施工时间和建设工期。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上级下达的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将工程落实到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要报财政部门备案。项目必须变更的,应按有关程序报原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对于营造林工程项目要严格按上级下达的计划编制作业设计,按批准的作业设计及时进行施工;基础设施和设备购置项目要履行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程序,项目施工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对招投标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规定要求监理的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顺利实施完成。
(二)强化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和安排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相关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要及时组织开展对竣工项目的验收,认真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对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须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报项目单位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需上级或其它部门验收的,应及时报请上级或其它部门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兑现补助资金;对验收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合格条件要求的工程项目,要按有关规定采取调控措施,并将验收情况报送上级和有关部门;对不能按期完成的工程项目要及时进行检查督办,主动协调和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强化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一)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要把项目资金监管工作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构,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工作力度,建立资金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各县(市、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相关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责任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形成领导负责、财务人员审核把关、相关业务人员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林业项目资金的稽查监管工作,及时预防、发现和纠正林业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堵塞资金使用管理中的漏洞,促进林业专项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确保林业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
(二)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林业重点工程实施以来,国家和自治区相继颁发了一系列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各项工程资金的支出范围,拨付程序和核算办法,为各项林业专项资金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但从执行情况来看,有些单位对制度的学习掌握不够,有些单位有法不依,甚至明知故犯,屡查屡犯。为加快项目资金的兑现发放和使用,各单位必须按照各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及时、足额发放兑现到项目单位和农户,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专项资金,或擅自扩大、调整资金开支范围。为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1.退耕还林工程资金。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及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一系列工作,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及时兑现补助资金。对于检查验收发现复耕复垦的,要停止兑现,责成整改;对历年造林工程达不到标准的,要暂缓兑现,限期补植补造;对造林面积不实,任务与兑付不相符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对检查验收合格的,要完善相关手续,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检查验收的相关材料、拨付兑现资金申请。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审核相关部门提供的检查验收材料及拨付申请,将资金足额兑现到农户。
2.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金。各县(市、区)要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对项目建立严格的工作程序,切实做到按总体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按年度计划编制实施方案,按实施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按实施进度拔付资金,按标准组织验收,按验收结果拨付和兑现资金。项目资金的拨付和兑现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资金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工程建设进度,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拔付申请,经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及归口主管部门审验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并签字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拔付和兑现资金。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各县(市、区)要建立严格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及检查验收监督制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管护任务和资金计划,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和完善公益林管护合同的签订和检查验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每年要及时组织对公益林的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考核,对符合管护合同责任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要按资金支付有关程序和规定给予及时兑现管护费,并继续履行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管护责任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管护费并终止合同。对因国家建设征用和合法征占用必须进行生态公益林调整的,要及时做好调整的申报审批工作。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对重点公益林管护的考核检查工作,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乱砍滥伐、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与控制和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等情况进行核查。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真正落实到位和运行安全。
4.防护林工程建设资金。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及时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编制项目的作业设计方案,报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实施时,必须由各县(市、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并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阶段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必须经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会同监理人员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出具工程验收单,并经分管业务的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批,按工程进度分批支付项目工程款。领取工程款时必须有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单、税务发票等相关支付凭证,完善资金支付相关手续。
5.沼气池建设资金。沼气池工程建设作为农村一项基础公益设施建设,同时又是国家的一项民心工程、富民工程、生态工程。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及时组织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方案、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项目实施完工后,要及时对所有沼气建设项目村屯、农户的建设情况进行逐一核查、验收。项目资金的发放必须在组织对项目建设的计划、任务、技术要求等进行验收合格后,按补助标准及时进行发放和兑现;项目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集中采购物资的发放,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后,附验收清单和农户的签收清单一并归档备查。
6.森林植被恢复费。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和管理。用于恢复造林还林的,要严格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作业设计组织施工,加强领导和技术指导,确保造林质量,严格按施工进度、造林验收成活率支付造林费用。
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与林改工作直接相关的政策宣传、培训、勘界确权、山林纠纷调处、信息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等开支。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规范支出范围,严格规范资金运行,确保资金按工作进度支付,确保专款专用,切实管好用好林改专项资金。
8.其他林业专项资金。严格按各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和管理。
(三)严格规范资金运行程序,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度。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规范项目资金运作程序。要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资金拨付、使用、兑现的全过程实行全程监管。将各项目投放到农户的物资器材、种子种苗、支付给农民的造林补助、现金补助等,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将项目名称、地点、范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标志牌。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促进林业项目资金规范使用,发挥应有效益。
(四)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各县(市、区)要不断完善林业项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工程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工程管理与财务管理有机结合和有效制约。监察、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林业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有效预防和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五、强化督查,严格责任追究
市、县(市、区)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林业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对项目实施措施有力、效果显著、项目资金管理到位、使用安全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项目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兑现资金,项目资金监管不力,工程质量问题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要重点查处;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挤占、挪用、截留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林业项目资金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促进林业项目工程建设健康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