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批复》(桂政函〔2011〕75号)精神,做好《南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矿产资源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快矿产资源整合,加大矿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力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推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有偿开采和集约利用,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谐发展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格局。
二、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总体调查评价与勘查。我市成矿地质条件较好,钨、铜、锰、铅、锌、银等矿产资源具有一定的优势和潜力。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自治区在我市开展的基础性、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勘查工作;正确引导和鼓励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重点加强西大明山、大明山外围、镇龙山地区有色金属,宾阳—横县三水铝土矿等成矿带的矿产资源调查,大力推进镇龙山铅锌矿、上林大丰钒矿、横县陶圩芒硝等矿区深部及外围找矿,提高重要矿产供应能力。
三、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冶炼和建材非金属等矿产加工业,鼓励发展钒、铜、银等矿产深加工,大力推进双定水泥和建筑材料、苏圩—蒲庙—伶俐水泥用灰岩、黎塘水泥和建筑材料等矿业经济区建设。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钨、氧化锰、煤等矿产的开采量;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鼓励组建大中型矿山企业,大幅压缩小型矿山数量,各县、区须严格按照《规划》所确定的矿山总数予以控制。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开采区、开采区块、开采准入条件、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严禁占用耕地采挖砖瓦用粘土和在禁采区开办新矿山。
四、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履约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土地复垦制度,加强对新建矿山、生产矿山、闭坑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五、要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矿业权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年检审批,促进依法勘查开采和科学利用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凡是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六、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充分利用交通和区位优势,积极发展矿产品贸易;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的资源和市场,建立区内外、国内外矿产勘查开发基地,稳定煤炭、锰、有色金属等矿产原料来源,建立安全、稳定、可靠的区内、国内和国外矿产品供应渠道,为矿业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可靠的资源保障。
七、做好《规划》宣传和实施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加强对《规划》的宣传,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需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的立项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及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等,必须符合《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目标,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为我市矿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