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2004)13号)
市辖区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城区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城区矿产资源规划》)已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予以实施。现就组织实施《城区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矿产资源规划》是我市城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以及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切实加强地质调查评价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战备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的原则,积极争取、配合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提高我市城区生态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程度。
三、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确保《城区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城区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指标要纳入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各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和确保《城区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有关部分的完成。严格控制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粘土、建筑用大理岩、方解石等矿产的开采总量,禁止占用耕地采挖砖瓦粘土矿产,严格执行《城区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减少小矿山数目,严格执行《城区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开采规划分区制度和开采准入条件,按照《城区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四、严格审查、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符合规划的勘查项目,要配合自治区和市做好审查和监督工作;对不符合规划的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不得批准用地。
五、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矿业权审批权限,大力培育建设矿业权市场。停止无偿出让采矿权。凡是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应当进行招标拍卖。通过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六、加强岩溶地貌、洞穴、钟乳石等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管理,实行保护性开发,在开发中强化保护,在保护中科学、有序地开发,确保地质遗迹资源永续利用。
七、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规划实施的责任部门,要将规划实施纳入到领导责任制中,并定期进行考核。要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以及非法侵占、破坏、开采钟乳石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桂林市城区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文本由市国土资源局印发。
二OO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