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切实加强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本项目贷款由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投资公司)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合同,将贷款资金转入市投资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设的存款帐户或市投资公司在代理行开设的帐户。
(二)为加强贷款资金监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市人民政府组成项目资金审核小组,由一名副秘书长任审核组组长,组员由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各推荐一名人员组成,参与审查项目概算、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和和资金管理,搞好竣工验收财务决算。
(三)贷款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允许擅自挪用贷款资金,每月按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开支。
(四)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原则上由市投资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来确定相关单位。其中,工程施工和项目监理的公开招投标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负责监督实施。对于总投资达不到200万元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可进行公开邀标。
(五)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必须具有工程量的概算、批复手续、经过招投标、规范的合同等,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各项要求。
二、贷款资金拨付程序
(一)市投资公司及其他用款单位根据各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要量情况,由用款单位提交用款申请报告,填写项目资金使用表;市投资公司应于每月月底前将下月《用款申请报告》、《工程预付款申请单》以及《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计划表》一式三份送市财政局(属于第一次申请用款的项目应同时提交工程概算书、中标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由市财政局项目专管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财政局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最后呈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市投资公司按照已审批的《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计划表》支付各有关费用,必须严格控制支出,不能突破计划,如需增加支出,需重新填写《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计划表》,按程序审批后方能使用。
(二)市投资公司根据《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每月月底前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提供下月提款计划,并提供国家开发银行需要的《付款通知书》等有关资料。
三、贷款资金审批权限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贷款资金的透明度,根据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的《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权限如下:
(一)项目资金支付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二)项目资金支付在20万元-100万元内(含100万元)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三)项目资金支付在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然后再送市长审批;
(四)项目资金支付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由市长审批。
四、工程资金的使用审批制度
(一)由工程施工队、监理处及市投资公司填制《工程预付款申请单》。
(二)工程预付申请单,由施工单位计量,制表上报项目监理代表处复核。
(三)监理代表处对施工单位计量数进行复核签字后,上报市投资公司项目经理审核。
(四)市投资公司项目经理对报来的资料进行核实签字,然后转市投资公司财务部。
(五)市投资公司财务部根据合同条款复核无误后由会计人员签字,然后送负责工程的副总经理审核签字。
(六)市投资公司工程负责人员审核签字后送负责财务的副总经理审核签字。
(七)市投资公司负责财务的副总经理审核后送总经理审核签字。市投资公司财务部出纳员根据审批完毕的付款申请单和施工单位的发票办理付款手续。
五、其他资金审批制度
工资、办公费、项目管理费、项目前期费及其他零星开支由市投资公司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责任追究
(一)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贷款资金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贪污、挪用、侵占、截留贷款资金,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