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若干扶持激励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11日
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若干扶持激励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2〕7号),深入推进《南宁市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的实施,加快推进南宁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3年起,每年由市财政筹措安排5000万元金融产业发展资金,今后每年保持一定比例增长,以支持金融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省级分行(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一般金融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营运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以及货币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和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
第四条
新设立或引进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情况,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金融机构总部
1.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350万元。
2.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
3.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
4.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1.对银行、证券、保险类公司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100万元。
2.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30万元。
(三)一般金融机构给予奖励30万元。
(四)对在五象新区金融街新设立或引进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五象新区金融街建设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3〕40号)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新设立、注册地址在南宁市、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设立、注册地址在南宁市、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七条
对新设立、注册地址在南宁市区、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在我市县域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第八条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南宁市六县和市区所属镇设立分支机构并设有固定网点的,给予银行机构一次性补助30万元,给予保险机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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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南宁市辖区内的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合作银行成功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的,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对依法获得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或合约类交易的市、县、乡(镇)新设交易场所,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以推动构建城乡资源优化配置、合理流动的体制机制。
第十一条
对驻邕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当年投放在南宁市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对涉农贷款新增额按0.2‰给予奖励,对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按0.15‰给予奖励,对其他贷款新增额按0.1‰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驻邕金融机构可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0〕127号)要求,申请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对保险业金融机构,按其当年引入保险资金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绝对增加额的0.1‰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资产管理公司,按其当年处置我市不良资产绝对额的0.05‰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按其年末贷款余额的0.2‰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金融监管和金融协调服务部门,视当年金融行业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1〕245号)要求,申请风险补偿和资本金投入等扶持。
第十八条
每年对注册地在南宁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排名,分别给予排名前10名的公司1—5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给予我市上市企业、备案的拟上市企业证券市场融资补助,补助标准和程序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9〕8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成功通过发行各类债券实现融资、且将融资投入我市建设的市级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具体为:发债期限半年至1年(含1年)、融资利率不超过年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的,补助额为年度发行额的0.1%;发债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融资利率不超过年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30%的,补助额为年度发行额的0.2%;发债期限3年以上、融资利率不超过年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的,补助额为年度发行额的0.3%。对单户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鼓励各县区、开发区大力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和引进金融创新产品,推动县区、开发区金融业加快发展,全面提升现代金融服务县区(园区)经济、服务“三农”、服务统筹城乡发展、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水平,每年从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给相关县区、开发区,专项用于推动地方金融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南宁市财政局会同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考评办法。
第二十三条
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补助或奖励的,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规定的扶持政策与其他同类型的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