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市场特殊的市场机制设计,为解决国有产权传统流转方式的局限创造了条件。产权市场运行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强调“公开”和“竞争”原则。所谓“公开”,就是要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尽可能多地发现投资人,并通过公开产权转让过程,大大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实现国有产权的阳光交易;所谓“竞争”,就是在充分发现投资人的基础上,通过引入竞价机制,充分发现产权的市场价格。
在实践过程中,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国有产权,其交易的公开程度、规范化程度以及成交率均得到明显提高。正因为看到了国有产权进场公开交易的这种明显优点,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强制或引导国有产权进场公开交易,实行有偿转让。
1996年4月,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严禁场外交易,一切未经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属非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受理相关的审批、登记、变更手续。同年11月,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进行;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可以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监督进行。此后,青岛、浙江、江苏、上海、北京、天津、湖北等省市政府部门也相继出台了规范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政策性文件。
尽管由于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但这些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基本确定了国有产权交易的主客体,明确了国有产权交易的审批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并建立起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大体框架,在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的同时,对于产权市场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地方政府部门在规范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方面进行的有益尝试,为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最终确立提供了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