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要求争议受理方出具争议处理决定,也可以因争议调解不成而由争议受理方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一般按以下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1、调查核实——根据产权交易的具体情况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对争议事实形成初步判断。
2、发出拟处理决定通知——向争议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告知对争议处理所形成的初步意见,包括该争议事项是否涉及违规、应承担的责任、应履行的义务、拟采取的化解争议的方式、继续推进交易的措施、要求和时间安排等。
3、听取反馈意见——当事人对拟处理决定存有异议的,应当自行举证。
4、出具处理决定书——在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前提下,出具争议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争议事由、所存在的问题、所明确的责任以及继续推进产权交易的实施要求和时间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