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委托手续材料:
1、产权(股权、资产、债权)转让申请书;(附件1、2、3、4)
2、转让委托合同;(附件5)
3、转让方承诺函;(附件6)
4、信息披露公开函;(附件7)
5、信息披露协议书;(附件8)
注:以上文件由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范本。
二、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6、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转让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9)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9、转让方及转让标的的国有企业资产产权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10、转让方及转让标的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11、转让方及转让标的的公司章程;
12、转让标的所属行业相关的许可证、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三、转让项目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13、转让标的简介;
14、经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15、转让方决策部门(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关于同意转让产权的决议原件;
16、转让方报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及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17、出售拟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的,还应提供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
18、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或有其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时,需提供经职代会通过并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
19、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需提供经债权金融机构及其他主要债权人书面同意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20、清产核资报告、具有相关资质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书、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及市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土地估价报告书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2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件10)
22、转让标的中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注册商标、专利等涉及必须登记的资产,需提供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册商标证书、专利权证书等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23、转让标的物是否设定抵押或其他方式担保的合法证明。如设定有担保,应提供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等文件,以及符合《担保法》规定的处置方案;
四、其它必需的相关材料。
24、其它。
注:以上所需证件的原件仅用于核对,复印件均须由转让方加盖公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