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及境内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和产权标的具体情况,通过网络竞价系统组织意向受让方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包括局域网报价和互联网报价。
本办法所称的竞价人,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局域网报价是指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竞价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的局域网竞价系统,采用单人单一竞价室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报价是指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竞价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在不同地域,通过密码登录产权交易机构的互联网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当为网络竞价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资格确认的有关程序确认意向受让方的竞买人资格,并在公告截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产权转让公告》和转让标的情况制作《竞价须知》。
《竞价须知》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竞价时间、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第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须及时通知具有竞买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办理竞价登记的时间和竞价时间。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期限内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竞价登记,领取登陆密码,取得合法竞价资格。
第八条 竞价过程中,竞价人一经出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出价时,其出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九条 竞价结束后,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成交价款和佣金。
第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产权交易合同和交易价款结算情况,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当终结:
(一)竞价登记时间截止,无竞买人登记或者竞买登记人数少于规定数量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其他经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 网络竞价方式
第十二条 局域网报价竞价人应当在《竞价须知》规定的竞价时间到产权交易机构,通过身份验证后登录产权交易机构的局域网竞价系统进行报价。
互联网报价竞价人应当在《竞价须知》规定的竞价时段内登录产权交易机构的互联网竞价系统进行报价。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确定每一轮次的应价时间。
第十四条 网络竞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采取标的总报价时间不限定方式进行报价。
第十五条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下一次报价应当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加价应当为产权交易机构确定的加价阶梯或其整数倍。
第十六条 竞价结束,报价最高的竞价人即为受让方,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
第十七条 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价人均未报价的,本次竞价终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应当对竞价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价人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企业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产权转让需要采用其他网络竞价方式的,可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产权交易项目特点,专项制订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