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1999]155号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区证券机构联合重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证券机构联合重组工作的领导。证券机构的联合重组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难度较大、涉及面广的工作。有关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体改等部门及有关银行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从保持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紧落实有关工作,不得拖延、推诿,确保我区证券机构联合重组的顺利进行。
二、本着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我区证券业发展壮大的原则,从宏观布局考虑,我区只设立一家证券公司。即联合我区现有的券商,组建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类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我区证券机构联合重组的范围包括: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各市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整改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转为证券经营机构的股权证托管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愿意出资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区内外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区外券商。
四、证券机构重组必须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区内各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的通知》(财债字(1999)8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1999)185号)精神,认真做好所属证券经营资产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组织对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审计。对在联合重组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私分和转移国有资产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在证券机构联合重组过程中,各证券机构必须保持业务稳定、正常经营活动。已开展的证券承销、基金管理、财务顾问等业务要按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营,保持较好的业绩加入新组建的证券公司。
六、在证券机构联合重组期间,区内券商(含股权证托管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国债服务部等机构,下同)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券商对其所属证券资产进行合并重组、转让、变现、抵债、折股或与区外券商联合等,都必须报经自治区证券机构联合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原已与区外券商洽谈、办理资产合并、转让、折股、联合等事项的,要立即停止。
(二)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严格财经纪律,保证财务凭证、票据、帐册的完整,不得搞帐外帐,不得转移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不得弄虚作假,乱摊乱挤成本,涂改、转移或者销毁帐目。
(三)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原已挪用的客户保证金要在规定限期内归还。
(四)不得趁机构合并重组之机,盲目扩充证券机构人员和抽调专业人员。在1998年12月31日在册的证券从业人员基础上,机构人员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在重组期间,证券从业人员不足,只能由证券机构内部调配解决。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七、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所发文件如与本文不相符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