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06]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快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步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直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治区直属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不参股企业或依法实施破产企业,原已参加属地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脱离企业的,仍按属地有关政策提留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划拨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自治区直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如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可享受属地已出台的返还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的有关政策。
三、自治区直属企业转让企业整体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如土地用途同时变更,土地资产和其他资产应分割转让;如土地用途不变,则应整体转让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