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6)4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现将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境内资产评估增值总计32.56亿元,直接转计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同意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