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桂林市风景游览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优势,满足境外各界人士和企业在桂林市购置房产的需求,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土地、房产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销商品房系指对境外出售的住宅、别墅、公寓、写字楼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建筑物与附着物。
第三条 销售对象: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及企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
第四条 经销单位: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二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第五条 外销商品房产权属购买方,其用地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外销商品房购买方,对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转让及土地使用期限等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第55号令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理。
第六条 购房方不得随意扩建、改建或改变所购房屋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须经市规划、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购买外销商品房应按我国税法有关规定缴纳税收。
第八条 为方便购房方购房,购房方应办理的购房、土地使用和纳税等各项手续,购房方可亲自办理,也可委托律师或他人(包括经销商品房的公司)代办。委托代办须有委托人亲自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影印本)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第二章 具体办法
第九条 销售与办证程序(1)外销商品房实行公开销售。购房方可到各经营外销商品房公司了解商品房情况;确定认购后,填写“商品房认购书”,办理认购手续。
(2)购房方凭“商品房认购书”和下列有效证件,报桂林市外经委或侨务办公室,以认定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资格。
个人购房:持个人身份证及入境签证,侨办验证;
海外企业购房:持营业执照,外经委验证。
(3)认定购房资格后,便可与我市经营外销商品房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书。购销合同书经桂林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4)购房方在完成购房手续后,持下列证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证明书:
经公证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书;
商品房质量合格证书及商品房平面图(销售方提供);
付清购房款证明(销售方提供);
商品房产籍证书(销售方提供);
外经委或侨办认定的购房资格证件。
第十条 销售价格及外汇管理(1)外销商品房销售价格,因所在地段、层次、朝向、环境及装修标准、使用功能、认购数量的不同,允许有差异。
(2)外销商品房销售以及所涉及的各种税费,一律以外汇的现汇结算(归侨可用侨汇结算)。
第十一条 凡按本办法购房,每购壹套住宅建筑面积达七十至一百平方米者,可申请其境内亲友入桂林市户口一人;购房达一百平方米以上者,可请迁入户口二人。经批准迁入的户口,规定在外销商品房所在地入户,办理入户所需费用另计。
第十二条 购房方已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受我国法律保护。产权人必须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产权人若利用该房产进行违反我国法律的活动,按我国有关法律处置。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如有修改,不溯及修改前已签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