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可行性研究主要从出让方的角度进行研究和判断,同时对不特定的受让方提出原则性要求。
可行性研究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整个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有利于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利益;有利于转让方案在市场上可能实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