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是企业产权交易极其重要的一环,它有利于保证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主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2)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5)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6)产权交割事项;(7)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9)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10)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11)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当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产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