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资委(办),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产权[2004]14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和执业质量,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要求,结合《暂行办法》执行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
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委托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的资产评估项目,在选择评估机构时,要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省国资委当年公开选聘的可从事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名单中选择。选择评估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3家以上机构中择优确定,并填写《企业公开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表》报省国资委审核备案。
市、县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二、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
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企业发生《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经济行为,需要对接受的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将评估项目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如果该经济行为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按规定程序将评估项目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四、资产评估备案表其分类
为适应资产项目备案的需要,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各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按本通知附件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
五、企业价值评估
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在全面分析企业的实际状况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
移交办法(试行)蚌政[2004]2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后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
本办法所称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资产中所列,由国家或企业、单位投资形成的,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宿舍、自办学校、托幼园(所)、自办医疗机构、食堂、浴池、招待所等非营利性设施及其附属的公用设施,工会资产等。
第三条蚌埠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纠正。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的具体工作,委托蚌埠市经济和改革协调领导小组下设的各企业改革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稳妥地加快推进。
第二章移交政策
第五条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由破产清算组依法确定的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的非经营性资产,按现行政策规定,除由工会经费形成的财产全部移交上级工会组织接收管理外,其余资产全部移交至蚌埠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接收管理。
第六条非经营性资产不进行评估,按企业破产审计报告确认值划转。非经营性资产移交采取无偿划转的方式。
办理非经营性资产划转及变更等手续,免收行政性收费。
第七条破产企业对原自管的公有住房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城投公司全面接管。城投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是:享有未出售住房的产权并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协议;对未出售的住房进行维修管理,收取租金,依法按我市现行的房改政策规定向承租人出售现住房;享有已售公房再上市交易时原破产企业应得的收益;协助购房职工办理已购公房再上市交易的手续。
第八条非经营性资产中房屋土地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资产接收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移交程序
第九条破产企业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由破产清算组负责对确定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清理并拟定移交方案。
第十条非经营性资产的移交方案包括:
(一)非经营性资产清单。包括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年限、账面价值及使用情况。
(二)非经营性资产的权属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或凭证。
(三)职工住房情况,按已售住房(成本价、标准价)和未售住房分别列出。
(四)承租自管公房职工的花名册及目前缴纳房租、水电费等费用情况。
(五)自办学校、托幼园(所)、自办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设施及其附属的公用设施情况介绍。
(六)移交工作进度安排。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处置方案由破产清算组与资产接收管理部门协调一致后,由破产清算组书面通知资产接收管理部门,并签订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接管协议。双方签订移交接管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移交接管手续。
第十二条资产接收管理部门依据破产清算组书面通知和双方签订的移交接管协议,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变更手续;到房屋管理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房地产划转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已售公房除外);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于已设定抵押的非经营性资产,破产清算组需通知资产接收管理部门,经资产接收管理部门与有关债权人或抵押权人依法商定解决后,再按本办法进行移交。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破产的企业其非经营性资产尚未 移交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我市已发布的文件中关于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管理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