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西广飞产权交易平台 发布时间:2013-10-22 18:08:05 作者: 来源: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经过20 多年的发展,在经济规模、产业培育、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一批创新创业平台,初步形成了生物工程及制药、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等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成为我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基地。但我区高新区经济总量规模不大,产业发展特色不突出,主导产业规模不大,科技资源集聚能力不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水平研发平台不足,管理体制机制、发展空间有待完善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为充分发挥高新区在我区“转方式、调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高新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设创新型广西的要求,按照“构筑大产业,培育大企业,推进大创新,实现大跨越”的发展思路,着力培育特色产业创新集群,提升产业竞争力;着力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增强园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扩展发展空间,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宜居的生态园区;着力推进高新区的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在政策上先行先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把高新区建设成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高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示范区,经济建设的主阵地。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发展的原则。按自治区和高新区所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适度超前、高起点、高标准统筹规划高新区的发展。

2. 坚持产业集聚,创新发展的原则。推动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源向高新区集聚,加快高新区的创新能力建设,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推动高新区创新发展。

3. 坚持优化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土地、能源等资源的集约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打造绿色环保、节能低碳、宜居的生态园区,促进园区内经济、社会、自然与人的和谐发展。

4. 坚持先试先行,跨越发展的原则。鼓励和支持高新区内各项事业根据发展需要,实行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在高新区内形成鼓励创新、干事创业氛围,加快高新区建设成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

(三)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5 年,全区高新区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全区高新区工业总产值占全区总量的比重力争达到20%,工业增加值率达到35%。南宁、柳州、桂林高新区打造成为千亿元园区,北海高新区打造成为百亿元园区。高新区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每个国家级高新区培育2~3 家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市企业。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级高新区企业研发投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比例达到4%,每万名从业人员拥有发明专利高于15 件,南宁、柳州、桂林高新区建成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综合实力进入全国高新区中等行列。

二、主要任务

(一)做大做强高新区主导特色产业。

1. 优化产业布局。按照集约化发展、产业链延伸、产出率提高的要求,根据我区重点产业战略布局,明确园区的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南宁高新区重点发展生物及创新药物研发、电子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配件及机电制造、新能源技术等产业。柳州高新区重点发展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光电信息等产业。北海高新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海洋生物、新能源等产业。桂林高新区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产业。各高新区围绕自治区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生物质能源、高性能金属新材料、海洋、创新创意、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到2015 年,高新区单一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的比例高于40%,形成产业规模较大的优势产业集群和产业链。

2. 加大招商引资。围绕主导特色产业,引进能够起到提升带动作用的战略投资者和大项目,尤其是产值超100 亿和超50 亿元企业,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项目的招商和产业集群要素资源的引进。对引进的大企业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政策,在工业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简化和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建立“一站式、直通式”服务模式,落实限时办结制度,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3. 支持企业发展。各高新区要降低行政收费标准,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上市融资企业,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对重大项目用地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鼓励各市和高新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各种促进企业发展的扶持和奖励政策。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二)加强高新区创新能力建设。

1.建立高水平的研发平台。各高新区统筹规划专业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给予指导和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引进或建立国家和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博士后工作站等研究开发机构。到2015 年,每个国家级高新区至少要建成2 家国家级专业研究开发机构。

2.建立完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大力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专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其研发、中试、测试、信息服务等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全方位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成功率。鼓励建立专业孵化器和民营孵化器。到2015年,建立2家国家级区域性标杆孵化器,2家国家级特色孵化器;国家级高新区建成4家国家级产业促进服务机构。

3. 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支持在高新区组建产业技术联盟,对高新区特色主导产业的共性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支持产业技术联盟组织申报国家和自治区各类重大科技项目,承担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高新区组建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加强基地内企业协作发展,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地方特色优势明显和科技创新能力强的产业集群。支持高新区利用区内外创新资源,创新“政产学研用”结合互动的模式。

4. 开展股权激励机制创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规定,鼓励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5. 加快高新区知识产权产出。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全民发明创造活动的决定,大力推进南宁、柳州、桂林高新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各市应根据本市专利工作的需要和地方财力情况,安排预算资金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等,大力引导和促进重大发明专利产出;加强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等中介服务平台建设,疏通专利交易转化应用渠道。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6. 建设人才聚集高地。建立人才引进和培养长效机制,有条件的高新区应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引进和培育一批产业领军人才和高端管理人才,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才小高地、引进院士、八桂学者、特聘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政策;高度重视对年轻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创业活动的支持,大力推进大学生、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鼓励建立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专区,设立专人依法负责承办或代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调转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税收减免、社会保险、出入境等有关手续。对引进的专家和高端人才,高新区提供住房或给予住房货币补贴。高新区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事业单位编制已满的,经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先进后出,所需编制通过自然减员方式解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职数不足的,可申请追加职数。可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结构比例限制。自治区和高新区所在市应当对为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高新区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实行期权、股权等灵活多样的激励方式。

(三)创新园区投融资方式。

1. 推动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有条件的高新区可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政府全部或部分注资的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高新区内投资建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创业风险投资活动。自治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高新区参股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大注资力度,扩大其资金容量,为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建立便捷的融资服务。

2. 充分利用各类资本市场融资。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尽快推动南宁、柳州、桂林高新区进入国家“新三板”试点园区行列。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向高新区企业倾斜,加大对高新区企业上市的帮扶力度。积极建立企业上市的行政管理部门联动服务机制,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的联合审核、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推动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推进高新区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培育区域性资本市场。积极支持和引导高新区企业灵活应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生产发展资金。

3. 建立完善信贷及担保体系。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高新区的分支机构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建立健全符合银行业科学稳健经营和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客观要求相适应的激励约束、风险管控机制与服务流程。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结合高新区的业务实际,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融资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行信用贷款方式,适度下放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贷款审批手续,为高新区企业提供快捷的金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在高新区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推动符合条件和资质的信用担保公司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信贷风险和担保风险提供一定的补偿。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

(四)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1. 完善各项配套设施。高新区纳入所在市城市总体规划,高新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与所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高新区与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与利用;优化城市供电网、通讯网、交通网和道路网等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高新区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工业和仓储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完善高新区新就业群体的居住配套设施。

2. 优化高新区人居环境。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和商业设施等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选址应对高新区倾斜并合理布局,推进高新区建设高端科研商务区和高端社区,引导研发设计和知识型组织进入高新区发展,为高端人才提供配套服务;加快公园等城市设施建设,优化高新区周边生态环境,打造绿色环保、节能低碳、宜居的生态园区。

3. 多渠道筹措高新区建设资金。支持多种投资主体参与高新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推进高新区采取市场化运作手段,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多种方式进行园区开发建设,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允许工业厂房以房产的方式进行分割出售。

(五)加快推进高新区新建和升级工作。

加快推进北海高新区升级工作。北海高新区要以升促建,通过整合资源、拓展空间,优化“一区多园”的发展格局,壮大主导产业规模,提升园区创新能力,力争达到国家级高新区建设的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快推进钦州等符合条件的市建立自治区级高新区,不断扩大高新区的数量规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高新区的组织领导。

建立高新区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自治区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市负责人参加的自治区高新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高新区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制订加快高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等。

(二)完善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

1. 健全高新区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高新区管委会作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职能。高新区所在市应当开拓思路,创新观念,在规划、城市建设、土地、财政、外事、项目审批、劳动人事等方面的相关市级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能下放的尽量下放,委托高新区管委会代行市级审批权。有关部门在高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尽量将本部门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分支机构;不能下放的,高新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快事快办机制,协调和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按期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

2. 创新人事制度与分配制度。在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总额内,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调整人员配备。有条件的高新区可以试行结构工资与弹性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提高工作人员待遇。

(三)加大园区承载产业空间。

1. 拓展高新区发展空间。支持高新区所在市通过托管、代管、合作共建、行政区划调整等形式,拓展高新区发展空间,可按“一区多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2. 保障园区用地。建立分级统筹保障责任机制,凡高新区通过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的,属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保障其用地指标;其他项目用地由各市统筹保障,各市应积极通过区位调整、增减挂钩、盘活存量等政策,增加园区有效用地供给,统筹保障园区其他项目用地。

3. 强化园区集约用地。积极盘活闲置土地,整合低效利用土地,实现高新区土地二次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推行高新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收费予以减免优惠。鼓励投资者新建标准厂房用于出租或出售。

(四)加大对高新区的扶持力度。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高新区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的软硬环境建设、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和创建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并结合高新区发展的实际和财力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各高新区所在市应适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新区建设。在“十二五”期间,自治区各级财政大力支持高新区发展,高新区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程序征收,优先用于支持高新区园区建设。

(五)加强高新区的评价考核工作。

根据科技部《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指南》和国家高新区考核评价的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市人民政府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对高新区知识创造和孕育创新的能力、产业化和规模经济能力、国际化和参与全球竞争的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评价考核工作,实施国家级高新区排位提升工程,大幅度提升南宁、柳州、桂林高新区在全国高新区的综合排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