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广西广飞产权交易平台 发布时间:2013-10-11 11:27:41 作者: 来源:


桂政办发〔2012〕97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切实防范环境风险,确保我区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

(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环境保护部、中共中央宣传部等6 部委印发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2年)》,各地各部门要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学习,提高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以及遵守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科学决策能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职能,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做到严格执法、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加强企业环境保护法规教育,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和规范其环境行为。

(二)加快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进程。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11〕129 号)的精神,根据我区环境保护面临的实际情况,推进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

自治区环保、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出台我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为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提供法律支撑。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法规建设的调查研究,加快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放射性废物环境管理、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推进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监督重金属、火电、造纸、纺织、化工、制糖、酒精和淀粉等行业企业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做到达标排放,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桂政发〔2008〕55 号)及我区产业特点,自治区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和工信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制糖、淀粉、酒精等行业更为严格的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二、完善和落实环境保护经济政策

(四)深化“绿色信贷”政策。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10〕170 号),加强环保、金融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企业环境信息共享制度。环保部门向金融部门提供环境保护、污染减排新政策、新举措以及企业环境保护信息;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使用企业环保信息情况,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对违规企业贷款要从严控制。同时,对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项目、国家节能减排十大重点工程、重点污染治理项目和市场效益好、自主创新能力强的节能减排企业,要积极提供金融扶持。

(五)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关于“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要求,环保、保监部门要加强对保险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督促、指导,推进有色金属冶炼、涉铅蓄电池和再生铅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以及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化工企业和沿江、沿河、沿海中具有高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六)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根据环发〔2011〕129 号文件关于“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探索建立我区有关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选择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典型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鼓励、引导和探索实施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

(七)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机制。根据国发〔2011〕35 号文件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要求,开展我区排污权交易价格、初始排污权分配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等基础性研究,以政府为主导,发展改革、财政、环保、法制、物价等部门共同参与,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指标交易市场。

三、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八)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和后督察。根据国发〔2011〕35 号文关于“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的要求,环保部门在做好为企业上市环保服务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范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和后督察,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推动上市公司不断做好环保工作。

(九)探索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根据国发〔2011〕35 号文件关于“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的要求,把环保主要业务转化为评价指标,按评分标准确定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的高低,在评先创优、申请环保补助资金、信贷等方面,支持环境行为信用高的企业,限制环境行为信用低的企业,通过建立贡献得益、守约光荣、违约受惩的市场机制,不断激发企业环境保护的内动力,不断提高企业自我约束意识和规范企业环境行为。

(十)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机制。根据国发〔2011〕35 号文件关于“强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考核”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环境保护已经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开展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业绩考核,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的环境保护目标体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实行总量、质量“双考核”,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江河跨界断面水质、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等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导致减排任务不能完成、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的地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多部门联动机制。根据广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环境监察联合执法工作计划,通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按照联合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重点区域流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违纪问题,建立联合查办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十二)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关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组织企业通过当地主要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企业相关环境信息;督促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公开企业相关环境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增进公众对企业达标排污的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