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广西广飞产权交易平台 发布时间:2013-10-30 11:19:56 作者: 来源:


 

一、引导基金设立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2〕7号)精神,扶持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24号),结合我市实际与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本方案。

二、引导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和规模

引导基金名称: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引导基金的规模: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首期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从2013年起,市财政根据引导基金运作及项目实施情况安排资金分期注入引导基金,力争五年内财政注入引导基金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

三、引导基金的性质和作用

(一)引导基金的性质。

引导基金是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以“母基金”身份,主要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引导国内外创业投资资本聚集我市,促进我市创业投资体系发展。

(二)引导基金的作用。

引导基金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撬动国内外更多资金用于南宁市经济建设,助推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具体作用有:

1.将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与创业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通过引导基金的示范作用拉动国内外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和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其投资能力,有效解决中小创业企业融资难问题。

2.创新政府投资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转变为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机制选评项目、投资项目和管理项目,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率。

3.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吸引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我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的投资,提升我市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引导基金的设立形式

引导基金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出资,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市金融办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独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相关工作。引导基金建立资金专户,由理事会决策管理。

五、引导基金投资运作的原则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具体包括:

(一)引导性原则。

引导基金旨在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投向南宁市扶持发展的项目或企业,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效应,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

引导基金力求实现政府意图和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努力实现保值增值。

(三)安全性原则。

通过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评审委员会、受托管理机构、资金托管专户,实施决策评审、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强化引导基金监管和风险控制。

(四)公开性原则。

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和公示制度,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五)滚动发展原则。

引导基金参股、跟进投资等形成的收益全部转入引导基金,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实现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以少量资金参股引导设立子基金。参股子基金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小比例参股不控股原则。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若与其他政府引导基金共同参股设立子基金,则我市引导基金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是投向控制原则。引导基金参股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我市注册设立,主要投向南宁市行政辖区内的科技型、创新型的新兴产业、上市后备企业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行业及其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注明投资于南宁市种子期、起步期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三是风险防范原则。保障一定的盈利水平,严格防范经营风险。在利润分配上,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优先保证引导基金的收益水平,引导基金的具体收益率参照不低于同期国债利率或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具体的收益保障方式可视情况参照市场惯例确定。

六、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

引导基金实行南宁市人民政府领导、理事会负责、专业机构运营,决策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管理模式。(管理模式体系图.doc)

1.成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对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理事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理事长,市金融办主任担任秘书长,市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和国资委各派出1名负责人担任理事会成员。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任命。理事会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组织制定引导基金章程;

(2)审定引导基金投资评审制度、尽职调查细则、绩效考核办法等;

(3)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

(4)确定引导基金的合作机构,审定合作方案;

(5)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

(6)组织考核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等。

2.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和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由理事会任命。

3.理事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合作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理事会成员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相关领域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组成,对理事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成员为7人,其中,理事会成员单位抽派2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相关领域专家4人,中介机构代表1人。咨询费、评审费等在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中列支。

(二)管理机构。

引导基金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引导基金可以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并由理事会与其签订具体的委托协议。委托期满,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其管理。具体管理模式和管理机构由引导基金理事会确定。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议;

(2)负责子基金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3)向理事会定期报告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相应的财务报表等。

引导基金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以受托管理机构实际托管基金金额的2%提取,每年支付),并将引导基金收回对外投资成本后净增值收益的20%奖励给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日常运转所需的评估费、审计费、咨询费、评审费、公示费等,在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中列支。

七、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导基金可以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基金参股、跟进投资等形成的股权收益全部转入引导基金,实现引导基金的循环使用。

(一)参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争取其他政府引导基金共同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年,待子基金运作成熟后,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二)融资担保。

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三)跟进投资。

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市人民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

(四)其他方式。

八、引导基金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一)制度防范。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监管制度,包括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引导基金投资评审制度、制定尽职调查细则、岗位职责等,加强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对引导基金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作。

(二)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

公开选定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通过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银行的职责和义务,形成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之间相互监督的机制。

(三)审计与考评。

聘请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建立年度审计考评机制,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投资规模、资金投向、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四)责任追究。

建立廉政责任制与岗位责任制,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补偿机制与投向限制。

引导基金应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本金以及投资形成的股权,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九、设立方案的组织实施

本方案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